113-2 指導研究生之情形_2025.06.04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博士班
研究生之指導教授認定施行細則
111.11.02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博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應考慮指導教授之專長與經驗,學習環境與自己的研究目標。研究生必須和各實驗室老師充分討論後,於開學日將博士論文指導教授認定通知書繳(含英文檢定成績單)至研究所。
二、 研究生得申請不同實驗室的rotation,以作為選擇指導教授之參考。
三、 指導教授之認定以本院專任教師為原則,如有需要,可徵得指導教授及研究事務委員會之同意,另邀合格人員為共同指導教授(co-adviser)。
四、 具備指導能力之教授才能指導博士班學生,所謂指導能力,泛指學術研究水準,教育的熱誠及品德操守之堅持等之總和,無法用條例來規範,但學術研究水準必須具下列最低標準:
1. 在最近三年內有具體研究成果(例如曾在國際期刊〔如SCI 2000名〕發表三篇),或累積有卓越研究成果(例如曾在國際期刊〔如SCI 2000名〕發表十五篇)。
2. 應有進行中之研究計劃並有研究經費(如國科會或衛福部研究計畫)來支持研究生博士論文研究所需。
3. 博士班研究生的指導教授應有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完成論文的經歷,或曾獲得國科會研究主持費三次以上者。
4. 除特殊情形外,所指導之博士生應於修業年限內畢業。
五、 指導教授應提供每位受指導之學生足夠基本生活所需之獎助學金,前四年以每年不得低於新台幣18萬元為原則。如學生獲有其它來源之獎學金或符合本所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第三條之規定者,則不受此限。
六、 指導教授之認定由研究事務委員會通過並副署。